律师解析:关于保证人是否可以选择放弃先诉抗辩权,这是一个可行的选项,然而需要确切指出的是,若保证人主动选择放弃此项权利,可能会促使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提出有关债务偿还的诉求。 所谓的“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公开审理或仲裁程序之前,且债务人财产仍未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强制执行用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有权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